- 索引号:11370100004188784H/2025-00180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配分类: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2025-06-16成文日期:2025-06-16
- 标题: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一步做好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定范围
我市居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认,并录入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以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申请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户口簿或居住证、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失地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对于信息系统无法实现数据共享核验的,申请人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以确保资格审核的规范性。
(二)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与民政、工商、残联、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核对,并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三)复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反馈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四)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将个人相关信息录入省公共就业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告知本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及相关规定。
三、退出机制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终止就业要求的;
4.自愿退出的;
5.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6.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7.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10.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11.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动态管理。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定期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精准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建立动态帮扶台账,及时跟踪就业状态变化,全面摸清就业服务需求。
(二)优化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按照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的原则,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等多元化服务,全力促进重点群体实现稳定就业。相关积极就业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按照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三)严格认定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坚决杜绝在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退出。
施行期间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6日
(联系单位: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