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6-6180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3-06 发布日期: 2026-03-0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函〔2026〕5号 有效性: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为落实支持创业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现就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指毕业2年以内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就业困难人员,指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时,符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字〔2025〕12号)中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人员。
3.返乡入乡农民工。返乡农民工指济南市户籍,曾离开户籍所在地街镇及以上区域外出务工6个月及以上、并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现返回到户籍所在地创业的本市乡村区域户籍人员。返回的户籍所在地认定级别与离开的户籍所在地级别一致。包括:①曾离开户籍所在地街镇现返回到户籍所在地街镇;②曾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现返回到户籍所在地区县;③曾离开济南市现返回到济南市。入乡农民工指在本市乡镇地区登记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乡村区域户籍人员(含非济南市户籍)。
二、申领条件
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首次创办是指2013年10月1日以后,补贴对象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
2.补贴对象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12个月,且在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补贴对象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在所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补贴对象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应处于在缴状态。
三、补贴标准
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同一创业实体、同一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四、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1)。
2.离校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就业困难人员须提供人员类别证明材料。返乡农民工须提供户口簿,农民工离开济南市外出务工的还应提供在外地6个月以上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入乡农民工须提供户口簿。
3.创办小微企业的须提供最近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最近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经营流水。
创业者个人身份信息、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位信息、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社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核验。如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到相关材料,可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对材料真实性承诺。
五、办理程序
1.申请。①现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注册地的街镇人社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报资料。②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山东政务服务网,填写申报信息,提交申报资料。
2.初审。街镇人社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数据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盖章后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上传申报系统,并提交复审。
3.复审。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镇人社服务机构初审通过的信息进行复审确认。
4.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末填写《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示》(附件2),将补贴申领情况在当地政府或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拨付至补贴对象所在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其中:小微企业拨付至补贴对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拨付至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确无使用的创业实体银行账户,拨付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六、有关事项
1.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济就字〔2020〕7号)执行。
2.对小微企业的正常运营要进行综合审核认定,需同时符合企业信用正常、企业收支正常、社会保险费缴纳正常等条件。企业收支正常是指企业有正常的营业收入,为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累计利润总额大于零。如企业没有足额发放职工薪酬,可按每月为招用人员(含创业者)发放职工薪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重新计算利润总额,累计利润总额大于零的方可申请补贴。对于科研类、建筑类等特殊企业,生产活动正常,利润总额未大于零的,区县可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或相关部门评估确认是否属于正常经营。
3.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区县按季度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报资金预算申请,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向区县拨付市级配套资金,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配套资金。
5.政策实施期间,如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
2.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示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6日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
单位名称: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
申请人类别 | £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 £返乡入乡农民工 | ||||
创业类型 | £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 | ||||
注册名称 | 注册日期 | ||||
注册地址 | |||||
经营地址 | |||||
工商注册日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银行基本账户名称(社保卡持卡人姓名)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社保卡卡号) | |||||
申请人 承诺内容 | 本人向贵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补贴资金。
申请人签名(手印):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街镇人社服务机构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本表申请信息由补贴申请人填写;2.网上办理需将此表扫描或拍照上传; 3.本表由街镇人社服务机构留存。 | |||||
附件2
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示
年 月,我区县共有 等 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一次性创业补贴资格审核,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与我们联系。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电话:
序号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创业实体名称 | 补贴金额(元) | 备 注 |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