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6-6174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6-02-14 发布日期: 2026-02-14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26〕1号 有效性: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4日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处)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生态,鼓励支持创业,激发创业活力,增强城市内生发展动力,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支持创业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大学生新创办企业

(一)支持对象

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或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在校生)新创办企业。

(二)支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根据核定结果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金支持。

2.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大学生创业者免费提供。

3.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产业园区等纳入企业标准化地址库,为企业注册提供便利。

4.大学生新创办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资助资金申报条件

1.支持对象登记注册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报资助资金时须在毕业5年内)。

2.企业须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企业与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该企业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满3个月以上(对在校大学生的社保缴纳不作要求),且出资或入股比例不低于30%。

3.享受10万元、20万元资助须分别至少带动就业(须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1人、2人。

4.申请人和申报资助企业信用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创业企业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5.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人才新创办企业资助不重复享受,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

(四)其它

1.申报企业是指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

2.对已入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或享受过留学人员来济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博士(后)来济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创业人员或创业企业,不再受理申报。

3.对已获本项资助的,如2年内再入选留学人员来济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博士(后)来济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中任意一个,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补助。

4.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镇人社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镇人社服务机构初步核验。享受5万元、10万元资助的项目由区县人社部门组织专家核定。享受20万元的资助项目由区县人社部门推荐,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核定。资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差额补助。

5.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研发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薪酬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6.申报资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对企业经营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新创办企业

(一)支持对象

毕业5年内的国(境)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企业。

(二)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根据核定结果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金支持。

其它参照大学生新创办企业支持政策的第2、3、4条执行。

(三)资助资金申报条件

5年内的国(境)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登记注册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申报资助资金时须在毕业5年内)。

其余条件参照大学生新创办企业资助资金申报条件的第2、3、4、5条执行。

(四)其它

参照大学生新创办企业资助的其它内容执行。

三、支持博士(后)人才新创办企业

(一)支持对象

博士(后)人才新创办企业。

(二)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根据核定结果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金支持。

其它参照大学生新创办企业支持政策的第2、3、4条执行。

(三)资助资金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是博士(后)人才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是博士(后)人才;或企业股东中的博士(后)人才股东(含技术入股)所持股权合计不低于30%。

2.申报资助资金时须在企业注册5年内。

3.登记注册企业6个月以上,正常运营并依法纳税。

其余条件参照大学生新创办企业资助资金申报条件第3、4、5条执行。

(四)其它

申请人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人社部门初审,市人社部门核定。

其余事项参照大学生新创办企业资助其它内容的第1、2、3、5、6条执行。

四、支持高水平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一)支持对象

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设的,以园区、楼宇等为载体,孵化培育功能突出,专业化运营成效明显的高水平创业孵化基地,包括高能级、特色化两类。

(二)支持政策

聚焦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创业孵化体系,对高能级、特色化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20万元、60万元的建设资助,分2次拨付;建成后,每2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资助,推动“1+N”人才项目孵化矩阵建设。

(三)申报条件

1.高能级创业孵化基地:

1)基地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

2)孵化场地产权清晰,孵化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3)有运营管理机构和专业化运营团队。

4)现有入驻企业(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基地内,下同)40家以上,带动就业超300人,入驻企业年度合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5)落实企业入驻优惠政策;具备投融资、财务、法务、税务、创业指导等服务功能;年度开展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12场;合作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2.特色化创业孵化基地:

1)基地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

2)孵化场地产权清晰,孵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3)有运营管理机构和专业化运营团队。

4)孵化企业符合基地特色定位,同一行业或创业人群有一定集聚度;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带动就业超150人。

5)具备与特色相匹配的孵化模式,有财务、法务、税务、创业指导等服务功能;年度开展特色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10场。

(四)验收标准

1.高能级创业孵化基地:

1)孵化规模稳步增长。创建期间入驻企业数量每年新增10家以上;入驻企业总量60家以上;累计带动就业人数500人以上;入驻企业年均营业收入合计1.5亿元以上。

2)企业培育成效明显。新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省级以上产业领军人才企业及入选人才企业省级以上国家人才工程等创业企业不少于2家。

3)融资服务功能完善。组建或引进投资基金,有效对接银行等外部金融平台,年均协助在孵企业成功获得股权融资、信贷支持等各类资金不低于1亿元。

4)专业服务能力完备。精准匹配入驻企业需求,提供全链条、专业化孵化服务,创业生态活跃。

2.特色化创业孵化基地:

1)特色鲜明。具有清晰的产业或人才辨识度;创建期间入驻企业每年新增5家以上;入驻企业总量40家以上,符合特色产业定位的企业不低于30%;累计带动就业人数200人以上;入驻企业年均营业收入合计6000万元以上。

2)服务功能完备。落实入驻优惠政策,每年组织开展高水平创业服务活动12场以上,提供专业化系统支撑。

3)产业生态协同。有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合作,形成资源集聚、协作紧密的特色化产业生态,品牌影响力显现。

(五)其它

1.区县人社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建设名单,分期给予建设资助。终期评估验收合格的,确定为高能级或特色化创业孵化基地。

2.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共享设备和实验器材购置、经营场地租金减免、创业创新服务机构引进、创业服务活动开展等基地管理运行支出。

3.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创业园建设,符合建设条件的可纳入资助范围。

五、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支持

(一)支持对象

新创办的小微企业。

(二)支持政策

给予每月840元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全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报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者,在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及以上创业街区内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

2.企业须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申报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该企业连续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3个月以上。

3.企业租用非自有场地开展生产经营,享受补贴的租赁场地须与注册登记地址一致。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未享受过政府其它场地租赁类费用减免政策。

(四)其它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工商登记注册地街镇人社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镇初审,区县复审。

2.同一创业者注册多个小微企业或有多处经营场所的,只能享受一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一)支持对象

创业者个人和小微企业。

(二)支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分别不超过30万元、4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鼓励银行采取“创贷+商贷”模式,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1000万元以上。对2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进一步增加直联经办银行数量、提升担保即时办结率。

七、创业能力培训支持

1.在创业培训支持6类人员基础上,将补贴对象扩展到高校在校生和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300—1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2.每年组织部分中小微企业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不超过5000元/人的补助。

八、创业导师陪跑支持

1.建强由成功企业家、知名学者、行业导师、技术专家、投资人构成的创业指导团队,建立创业陪跑机制,从战略、技术、市场等多维度为创业者开展咨询指导、实战会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创业者成功创业。

2.及时组织开展“1对1”“多对1”创业导师指导服务,对市级、区县创业导师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分别给予每人每天税后2000元、1200元补助。

九、创业赛事服务支持

1.鼓励支持创业者参加新动能创新创业大赛、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市创业大赛等各类赛事活动,搭建各类创新创业赛道,提供市场资源对接、金融投资服务、产业政策支持和项目落地孵化等服务支持,为优秀创业者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环境。

2.建立参赛项目对接服务机制,促进落地转化。对落地的新创办企业,完善全生命周期服务,持续开展跟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大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人才新创办企业资助、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各类创业支持政策。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高水平创业孵化基地资助资金延续拨付。创业指导服务补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济财社〔2025〕8号文件执行,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相关政策措施所需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政策发布后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宣传解读,适时开展绩效评估,动态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