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6-61855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6-07-03 发布日期: 2026-07-0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6年3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决定继续执行《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字〔2026〕1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决策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人社部令第25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鲁政发〔2005〕第109号)、《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活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工作依法、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四、重要举措
(一)提出总体要求。《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需求,分别从适用范围、继续教育内涵、继续教育基本原则三个方面对加强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
(二)明确管理体制。突出简政放权,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同时,对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
(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具体实施。
(四)强化学时管理。《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考虑到工学矛盾、行业差异等因素,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明确“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参加远程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等均可计算学时。
(五)加强组织管理。《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有效依据和重要凭证。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登记与考核等工作。
(六)强化激励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七)强化学时审验。为了保证继续教育质量,《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了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验制度,构建起分工明确、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同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
(八)加强公共服务。《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有序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内外先进优质继续教育资源。
(九)强化监督管理。《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继续教育基地在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五、本级政策与上级政策比较的特点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结合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对国家、省有关规定的细化和创新。
(一)学时要求的细化。《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将年度90总学时明确拆分为公需科目30学时和专业科目60学时,作出每 45 分钟学习培训计1学时的明确要求,这是对省级政策中“专业科目不少于2/3”的具体化;
(二)管理体制的细化。《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相较于上级政策的原则性表述,对市与区县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的职责边界做了更具体的界定,体现市级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特点。
(三)信息化建设的创新。《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明确绑定省级统一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并建立了从学时登记到学时审验再到职称申报自动关联的完整闭环。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方式:0531-5170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