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2-0029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6-08 发布日期: 2022-06-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字〔2022〕19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为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认定程序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确认,并录入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一)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以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南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户口簿或居住证、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失地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镇)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与民政、工商、残联、工会、社保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信息核对,并在《济南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三)区县复核。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反馈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四)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将个人相关信息录入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通过现场或书面形式等方式告知本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三、退出机制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一)被单位招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三)终止就业要求的;
(四)自愿退出的;
(五)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六)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七)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十)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十一)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动态管理。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调查摸底等方式,及时掌握本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对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需求。
(二)开展就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统筹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双零家庭”、残疾人、失地农民等群体的就业工作,按照分类指导、重点帮扶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通过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式,多渠道促进其实现就业。积极就业政策人员适用范围,按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三)严格认定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坚决杜绝在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做出退出。
本通知自2022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施行期间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济南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8日
(联系单位: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居住地) | ||||||
申请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 □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
家庭成员信息 (零就业家庭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填写)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就业 | ||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和提报材料情况属实,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自愿放弃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有关政策。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街道(镇)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经办机构按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