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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考点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25 16:33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济南考点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考函〔2024〕2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4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481号)、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济南考点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时间

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考试分为人机对话和纸笔两种方式进行。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2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4月13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2131920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二)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部分科目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因证件号码填写不一致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关报名政策及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详见附件2)。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2025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4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七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21wecan.com“考试评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公告”专栏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须知》后按流程要求完成用户注册、上传基本照片、学历学位信息维护、绑定微信后,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成绩查询。

报名时间:20241126日-12月9日。

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工作单位所在市为报考考点(合格证书由该市发放)。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报名时,系统将对被检索为历史考生且符合系统自动确认条件的应试人员实行自动确认,已通过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无需进行现场确认。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均须持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确认。所有考生(包含历史考生)均应在报名各阶段密切关注报名系统内的确认状态,以免错过现场确认耽误报名。我市仍将对历史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和高新区、南部山区、起步区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均须进行现场确认。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网上报名并下载打印《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经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盖章,按属地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县指定报名地点(见附件3)进行现场确认审核,再由市里进行集中复核。

省属各大医院、市直部门等大型医疗卫生机构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网上报名并下载打印《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经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各医疗卫生机构人事部门汇总后,由人事干事携带应试人员全部报名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济南市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见附件3)进行现场确认、审核。

现场确认时间为20241259:00-1211日16:00(工作日9:00—11:30、14:00—16: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现场确认)。注意:请应试人员务必于202412月1116:00前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确认状态,若提交了确认材料并符合报考条件但系统内状态显示未确认的,应于当天下午17:00前联系相应的现场确认机构。

应试人员现场确认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并盖章的《202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3.按照报考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4.按照报考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级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为确保报考人员属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的专业工作人员,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在网上填报时,本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必须与济南市(或省直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现医疗卫生机构名称一致(需现场审核的报考人员属劳务派遣的,派遣单位和现医疗卫生机构均应在《申报表》上盖章),审核人员将通过社保专网核对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的社保信息。

各有关单位对应试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具体包括:通过审查原始材料确认网报系统中应试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等报考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应试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考务管理系统中予以通过,并将通过人员信息数据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将对应试人员网上报考信息进行审核筛选,对报考条件存疑的应试人员信息退回相关单位重新审查。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报名审查工作,认真审查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留存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

(三)应试人员应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网上缴费。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试人员须于2025年27-16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四、准考证打印

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须及时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42-20日。

五、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0号)文件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3.现场确认地点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101

药学

102

中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8

营养

109

卫生检验技术

110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201

药学

202

中药学

203

护理学

205

口腔医学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210

营养

211

卫生检验技术

212

心理治疗

213

病案信息技术

214

输血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216

眼视光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301

全科医学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303

内科学

304

心血管内科学

305

呼吸内科学

306

消化内科学

307

肾内科学

308

神经内科学

309

内分泌学

310

血液病学

312

传染病学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315

中医内科学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317

普通外科学

318

骨外科学

319

胸心外科学

320

神经外科学

321

泌尿外科学

322

小儿外科学

323

烧伤外科学

324

整形外科学

325

中医外科学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327

中医肛肠科学

328

中医骨伤学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330

妇产科学

331

中医妇科学

332

儿科学

333

中医儿科学

334

眼科学

335

中医眼科学

336

耳鼻咽喉科学

337

中医耳鼻喉科学

338

皮肤与性病学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340

精神病学

341

肿瘤内科学

342

肿瘤外科学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344

放射医学

345

核医学

346

超声波医学

347

麻醉学

348

康复医学

349

推拿(按摩)学

350

中医针灸学

351

病理学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353

口腔医学

354

口腔内科学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356

口腔修复学

357

口腔正畸学

358

疼痛学

359

重症医学

361

疾病控制

362

公共卫生

364

妇幼保健

365

健康教育

366

药学

367

中药学

368

护理学

369

内科护理

370

外科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372

儿科护理

373

社区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382

营养

383

理化检验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385

消毒技术

386

心理治疗

387

心电学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390

输血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392

急诊医学

393

眼视光技术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附件3

 现场确认地点

序号确认点名称确认点地址确认时间咨询电话
1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下区十亩园街1号历下区卫健局2024年12月5日9:00-12月11日16:00(工作日9:00—11:30、14:00—16: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现场确认)0531-88103505
2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区郎茂山路6号市中区卫生应急指挥中心三楼会议室0531-82078757
3天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桥区药山西路1007号西6楼会议室0531-85951427
0531-85936287
4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槐荫区段北东路2号槐荫区卫生健康局410室0531-58625102
5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城区辛祝路68号历城区卫生健康局院内南楼三楼会议室0531-88161246
6高新区党群工作部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厅人才公共服务窗口0531-88871730
7章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丘区开先大道789号章丘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西厅南侧招聘区0531-83228400
0531-83227779
8长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清区文昌街道龙泉街1609号长清区卫健局一楼职称科0531-87225300
9平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阴县府前街31号平阴县卫健局二楼会议室0531-87897103
10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阳区济阳街道纬三路58号济阳区卫健局二楼组织人事科0531-84215327
11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河县鑫源路27号商河县卫生健康局4楼东会议室0531-84877937
12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莱芜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F31窗口0531-76215822
13钢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钢城区永兴路52号钢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8号窗口0531-77930862
0531-75873010
14济南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南部山区柳埠二区114号,济南汇广广告有限公司东130米0531-88112723
15起步区党群工作部起步区大桥街道南边界路起步区市民中心三楼审批大厅0531-66604267
16济南市卫生健康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中区七里山路29号0531-5817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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