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字〔2024〕2号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在《通知》有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执行。
一、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机构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运营管理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二、明确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需具有济南市户籍或持济南市《居住证》,在提交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应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三、明确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确定原则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具体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审核确定。
四、明确有关业务经办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业务经办流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经办银行贷前审核、担保机构尽职审查、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办理,原则上经办银行贷前审核、担保机构尽职调查至贷款发放压缩在8个工作日内。各区县(功能区)在不影响业务办理时限的前提下,可根据基层业务实际办理情况对贷款发放业务经办流程进行调整。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按季贴息。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在经办银行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贴息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贴息资格审核结果提供给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经办银行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工作。
五、明确创业担保贷款风险防控措施
贷款回收、代偿业务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流程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年度担保代偿率上限3%。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年度回收率低于95%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经办银行发出风险预警;经办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年度回收率低于90%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有权暂停相应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集中力量进行追偿工作,全部清偿完成后,经办银行可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申请恢复相应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济南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20〕8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4年1月2日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