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协议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23-08-21浏览次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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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小王入职某公司,双方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随工资发放500元作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小王与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2023年5月,小王办理了离职,要求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费,公司以小王自愿放弃参保并已经支付了社保补贴为由,拒绝了小王的要求。那么,小王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本期的小薪说法将为您答疑解惑。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补贴的情形下,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由此可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定性和强制性特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保费的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小王补缴社会保险费。

泉小薪温馨提醒: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相互间达成放弃缴纳社保费协议,这种协议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该协议不具备免责效力;对劳动者来说,虽然表面上增加了收入,但实际上导致了自身社保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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