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先生出于家庭方面的原因考虑,想换一家离家更近一些的单位,在参与A公司2021年年度考核并获评优秀等次后,于2022年1月20日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同意其离职,并依法办理了离职手续。2022年5月,刘先生听说A公司发放了2021年度的年终奖,却没有自己的,遂向A公司提出发放年终奖的请求。A公司以刘先生已经离职,已不属于本公司员工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张先生不认同公司做法,遂将A公司行为投诉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经查,该公司规定年终奖性质为员工工资组成部分,发放范围为参与该年度考核的员工。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以案说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年终奖计发办法或与职工依法协商明确年终奖计发有关问题。劳动者离职时符合年终奖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兑现。 经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和普法宣传,A公司主动为刘先生补发了年终考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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