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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组配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2021-05-05成文日期:2021-06-29
  • 标题: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1.如何理解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2.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分工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负总责,积极稳妥解决好征地遗留等问题,对新征土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做好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相关资料,配合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监督管理和资金划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申请、待遇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公安、审计、农业等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范围有哪些?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被征地时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因征地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怎么规定的?名单怎么提供?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界定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保障对象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

5.《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后被依法征地的农民怎么参保?

(一)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和集体可以自愿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高于当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

(二)被征地农民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存入政府补贴资金,待符合参保条件后,按照相关程序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被征地农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条件时,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衔接。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政府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五)依法征地后,户籍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市区域内的,其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户籍变更至本市区域外的,其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

(六)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6、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拟定

在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方案》包括: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方案》及《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对象名单》应由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7、2011年1月1日以后征地、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一是政府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二是个人和集体可以自愿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高于当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

8.《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施行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支付如何规定?

2011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征地方案批复时不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核算待遇后,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征地方案批复时已满60周岁的,其因被征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核算待遇后,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自征地批复的次月起发放。

9.被征地农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栏目。

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0.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的处理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死亡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1-5170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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