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实施时间?
答:《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20〕32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2、为什么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
答:参加社会保险是建筑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针对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保率低、发生工伤事故率高、人员流动性大、工伤维权难等问题,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人社部、住建部、国家安监局、总工会联合发文,明确了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的新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力争在建筑业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为建筑业农民工撑起一把保护伞。
3、什么人员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答: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4、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多少?
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暂按照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在建工程项目,应当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或工程合同价)按上述缴费比例规定缴费。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预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
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5、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谁来办理?
答: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6、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如何管理?
答: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建设项目的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为加强职工的动态实名管理,推行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作为职工发生工伤后,确认劳动关系和参保情况的重要依据。
7、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备案手续具体怎样办理?
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对项目施工期内职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网上系统,即时申报参保人员信息及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登陆“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模块办理)。
8、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设总承包单位于原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未办理顺延手续,超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发生工伤的,依法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9、参加建筑业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如何办理申报?
答:职工发生工伤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10、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和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样吗?
答:一样。按项目参保职工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11、建设项目完工后,1至4级工伤人员享受待遇如何办理?
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12、5至10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什么待遇?
伤残5-10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与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