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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核拨付
发布日期:2016-07-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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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及依据: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
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9号)。
项目许可及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发[2004]6号);
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9号)。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2、《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3、 医疗病历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医嘱单、住院医
疗费用明细表、特殊医疗项目审批表、医疗费原始发票;
4、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附民事赔偿材料。机动
车辆事故造成的工伤,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协议书。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
5、需安装辅助器具的,附经批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
6、工亡的附死亡证明;
7、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收养证或公证手续;
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患者,报销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业务流程:
企业报送材料。
市、区、县经办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复审。
基金处办理工伤待遇拨付手续。
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县(市)、区、市工伤经办机构在2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企业办理待遇拨付
承诺时限:县(市)、区、市工伤经办机构在2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企业办理待遇拨付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可否网络办理: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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