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19-0045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9-02-26 发布日期: 2019-02-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社会保险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9〕20号 有效性: 有效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便于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济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有关社会保险等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人事劳动关系转换
市属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制为企业后,原单位要正式行文解除其与编制内在职职工的人事关系。转制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原编制内在职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二、市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原编制内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一)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先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进行职工基础信息整理,在职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转制单位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由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转制后单位和职工应缴年份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确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转制后退休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省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职业年金补记等相关手续。其中,转制后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编制内职工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转制后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二)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原编制内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前已由社保经办机构代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的,转制后重新签订代管协议的,可以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所需经费由转制后单位承担。市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三、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给予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转企改制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应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企改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转制后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须按规定填写《市属事转企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工转入企业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核准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作为计发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的依据。
四、转制单位转制前原编制内已离退休的人员生活待遇发放
转制单位转制前原编制内职工已经离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转制前原编制内职工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标准发给退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内待遇,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发放标准不变,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参照《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确定的统筹项目清单确定。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取暖补贴,转制后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标准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转制后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标准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根据省财政厅鲁财综字〔2000〕7号等文件确定的住房补贴和根据鲁财综〔2014〕20号规定发放的物业补贴由转制后单位负担,所需资金从现有资产中按一定年限预留。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可由转制后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发放,所需经费由转制后单位负担。
五、转制单位转制前原编制内在职职工内部退养
截至转制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原编制内在职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并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内退协议书后,可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内部退养。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任职时间计算截止于事业单位转制基准日,社会保险待遇按退休人员对待。转制单位应将内部退养人员单位应缴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医保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最低缴费年限的,还应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齐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不列入转制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不再参加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及工资,不计算工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待遇标准,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核定,所需费用由转制后单位负担,从现有资产中按一定年限预留。内部退养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重新核定退休待遇,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退休后统筹外的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和取暖补贴按本意见第四条转制前已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单位根据计算出的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填写《市属事转企单位内部退养人员情况和内退期间生活费审核表》(附件2),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和个人与单位签订的内退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作为转制单位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标准的依据。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增加的待遇,可由转制后单位发放,或者由转制后单位转制时一次性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所需费用从原渠道解决。
今后,国家、省出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具体实施办法时,涉及内部退养人员的待遇衔接政策,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女性职工退休年龄
(一)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计算至55周岁,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下同)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55周岁办理退休,其中,达到法定工人退休年龄、单位批准其退休的,应当退休;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满10年的,达到国家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
(二)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的人员,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鲁人函〔1997〕16号)规定执行;对没有办理聘用制手续,但以工人身份聘任(用)专业技术职务的女职工,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干部退(离)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1990年12月5日)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按照组通字〔2015〕14号等规定精神选择60周岁退休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在转制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待,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转制时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选择进入企业的,可参保缴费至60周岁,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追溯。
七、选择不进入转制后单位的原编制内在职职工的经济补偿
(一)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时选择不进入转制后单位的原编制内在职职工,本人须提交辞聘申请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准予辞聘的人员,由转制后单位发给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照本人在单位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转制单位所在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实际发放的月均工资收入低于本人月均基本工资的,按照本人转制基准日之月前的12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计算。
(二)进入转制单位前,因组织调动、干部任命等原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在转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有以下情形的,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应予以剔除:
1.过去已领取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2.因自动离职等原因不能计算为工龄的年限;
3.因被开除、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4.其他应当扣除的工作年限。
选择不进入转制后单位的原编制内在职职工(包含解除聘用合同、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按本意见第三条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转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单位将其个人档案按规定转交辞职人员户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转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为原编制内在职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八、相关费用预留办法
1.转制前离休人员统筹外待遇,一次性预留10年。
2.转制前退休(含内部退养)人员统筹外的住房补贴、物业补贴等待遇,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标准按转企改制时该项目年标准每年递增10%预留。
3.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和待遇调整所需费用,按照每年递增10%计算,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4.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取暖补贴,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5.内部退养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计算并预留所需费用。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供养直系亲属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未成年的预留到22周岁。
7.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精简(减)退职人员生活费,按转制时执行的标准,对转制基准日前满80周岁的预留5年、不满80周岁的预留至85周岁。
8.对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预留、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转制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转制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9.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预留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相关规定发放。
九、费用列支
事业单位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转制后生活待遇、医疗待遇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转制前原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为特困事转企单位的,不进入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的经济补偿、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和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年金补记费用、内部退养人员内退期间统筹项目内生活待遇所需资金、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物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调剂解决。
除我市另有规定外,本意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转制为企业的市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