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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受案范围与管辖
发布日期:2016-07-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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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及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项目许可及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需要提交的材料:

仲裁申请书

业务流程:

1、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以及其它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院)应当受理:(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市劳动仲裁委(院)的管辖范围:(1)建城区内中央(含部队属)、省属和外地驻济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发生的争议;(2)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建城区内劳动者与外地单位的争议。在全市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可以由市劳动仲裁委(院)直接受理。
3、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管辖异议的,不予审查。

可否网络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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