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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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济人考函〔2015〕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5〕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5、6日举行,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二、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施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报考条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规定执行,即: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可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1)执行、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见附件2)执行。 四、报名安排及考场设置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网上报名。为便于考试报名和相关工作的统一开展,应试人员须通过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zg.cpta.com.cn/ examfront (报名登录界面)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报名时间:2015年4月23日9∶00—5月7日16∶00。 缴费时间:2015年4月26日9∶00—5月9日16∶00。 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上传照片前应使用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进行审核,照片通过审核的方能正常上传)。报名时,应试人员应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单位所在地为报考考区。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科目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为便于应试人员找回用户名、密码,修改注册信息,限制代报名行为,统一网上报名平台增加了手机绑定功能。系统会在用户注册或登录过程中检查应试人员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否唯一,如果唯一可以绑定该手机。绑定手机后,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手机号码登录系统,接收系统向绑定手机发送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通过验证后,应试人员可以查看用户名、重置密码和修改注册信息。应试人员通过考前资格审核后,统一网上报名平台将向用户手机推送短信,告知应试人员已通过资格审核,提示进行后续操作。 (二)结合我市实际,资格审查定于2015年5月4日9∶00至5月8日16∶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进行。应试人员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网站打印《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济南市安全生产协会【地址:济南市益寿路1号306房间,咨询电话:66608354、88576317(仅限审核期间拨打) 】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应试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应试人员资格审核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审核盖章后的《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相关工作年限证明;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如应试人员报名时在档案库中检索到个人身份信息,说明该应试人员在有效年度内参加过考试并通过资格审核,系统直接置审核通过标志,无需再进行现场审核。 (三)报名信息修改方式如下: 1.未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已确认报名信息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修改报名信息。 3.应试人员修改报名信息后需要再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4.已确认报名信息并已完成现场资格审核的,应试人员可以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同时自动取消已审核标志)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需要重新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5.缴费成功后报名信息不予修改。 (四)网上报名实施期间,报名系统操作问题由山大鸥玛软件有限公司进行解答,对于相对集中的问题经整理后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中发布。 (五)请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登陆中国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15年9月2日9∶00-9月6日1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应试人员须持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及参加考试。 (六)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枣庄、东营、威海、日照、德州、聊城、菏泽设置考区。 五、收费标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2007〕2016号和鲁价费发〔2004〕56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58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2元。 六、考试题型及答题方式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三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时,考生应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七、考试大纲与考试用书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要求执行,对于近年来的法规变化情况,考试内容也相应有所变化,具体请参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附件4)。 有关考试大纲、教材事宜请与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邮编:10012;电话:010-64965024、64913859;网址:http://book.chinasafety.ac.cn。 处于禁考期的各类人事考试严重违纪人员不得报考。 各单位要严格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严防条件不符、伪造证件、禁考期内、冒名顶替人员报考,严防关键信息错误。对查出的伪造证件一律收缴。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虚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12号令)严重违纪条款处理。 附件:1.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 2.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3.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SPAN style='FONT-SIZE: 22pt; FONT-FAMILY: "方正小标宋简体","serif";"Times New Roman";"LINE-HEIGHT: 28pt;">一、研究生学科
注:源自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全国)(1997年修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二、本科专业
注:源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2012年) 三、其他 专科、中专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中与本附件所列本科专业相应、相近专业执行。 , 附件2 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99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32-00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描述: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研制、开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安全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2)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劳动卫生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卫生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3)研究、推广承压设备、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工程科学技术,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和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4)研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的评价方法、技术,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修理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制定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5)对安全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研究制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进行事故危害预测预防并提出咨询建议,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进行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
附件3 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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