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784H/2021-0047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组配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日期:2021-05-19成文日期:2021-05-19
- 标题:关于延长《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 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有效期的政策解读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 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 号,JNCR-2020-0120001)文件,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9月1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行文,转发了人社部发〔2015〕71号和72号文件,并就做好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要求,按照上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2015年11月9日,我局联合济南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济人社发〔2015〕141号)。目前,国家部委和省厅未对相关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仍需继续贯彻执行。鉴于该文件已临近有效期,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保持原文件内容不作任何修订的情况下,接续延长5年有效期继续适用。
二、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是明确我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是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是明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变化情况,定期浮动用人单位的工伤费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531-68966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