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0-0035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0-3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JNCR-2022-0120003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20〕3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69号)文件精神,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暂为0.8‰,即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照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预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自国家、省和我市阶段性减免、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缴费后,可即时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审批部门按照《济南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安全措施作出承诺的项目,予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可以签订适用建筑业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
七、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建设项目的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为加强职工的动态实名管理,推行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备案制度。劳动用工备案信息作为职工发生工伤后,确认劳动关系、参保和享受待遇的重要依据。
八、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对项目施工期内职工,通过济南市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即时申报人员信息及增减变动情况,办理网上备案手续(登录“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劳动关系”—“劳动用工备案”—“建设工程项目入口”办理)。
九、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于原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十一、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后,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增强其维权意识。
十二、职工发生工伤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十三、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十四、被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在核定工伤待遇时,对难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十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1-4级伤残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伤残5-10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完成后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与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内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十六、为进一步化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用工风险,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
十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依法予以查处。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且办理补充工伤保险的,在相关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十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和总工会应当形成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参保情况联合督查,形成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项目开工、参保等信息实时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十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建筑业发展的情况,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特点,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相互协作开展多层次培训,利用第三方专业力量开展有针对性培训,提高培训的精准度,减少事故发生。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拓展网上宣传培训渠道,做好线上线下结合文章,促进建筑业与工伤预防深度融合。
二十、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原《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15〕112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总工会
2020年10月26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应急管理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市总工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