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转发国家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明电【2010】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帮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顺利实现就业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是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改善就业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将此项活动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集中力量,明确责任,切实把此项活动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此次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清理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介绍组织。重点是:工商企业密集区、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介绍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
三、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县(市)区可将此次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的内容、方式、举报投诉电话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也可邀请新闻记者跟踪报道,对严重违法的要进行曝光,增强检查的效果。
四、明确分工,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对已经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管。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对虽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进行违法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执法重心下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此次行动以各县(市)、区为主,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联合各有关部门进行。市里成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检查行动的组织、指导、检查、协调工作,并制定全市专项检查行动方案,统一组织调度全市的统一行动。
六、各县(市)区要成立“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检查小组”, 明确职责,搞好检查。要将专项行动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检查、各种专项检查相结合,要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搞好检查前的摸底排查工作,对各辖区内的职业介绍机构、“黑职介”、 信息咨询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等进行排查、登记,摸清位置、数量和经营状况并进行分析研究,建立档案,以便于专项行动的开展。
七、时间安排和要求。本次专项行动从2月底开始到4月上旬结束,各县(市)、区要搞好宣传发动和检查准备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分析报告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4月7日前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点:监察支队二室 电话:86265289 86265291)。
附件:1、济南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2、《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表
20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