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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03浏览次数:字号:[ ]

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科)、监察大队:

为推动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整体建设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厅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一、考核目的

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机制,目的: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现科学指导、量化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得到新提升,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推动信息网络化建设,最终形成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素质过硬、队伍健全、职责明确、执法有力的良好局面。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

三、考核内容

1、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情况。

3、2009年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工作(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情况、“维权绿色通道”品牌建设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情况)。

4、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考核评分标准

(一)工作目标任务(500分)

1、报送材料监督审查工作(125分)

(1)年度开展书面审查工作500户的得70分,每超过10户加1分,最高加40分,每少于10户的减1分,不足300户的不得分。以单位报审表的数量为准。

(2)案卷材料完整得55分,抽取11份案卷考核,每份案卷5分。委托书、立案审批表、责令整改、送达回证、调查笔录、整改书、结案审批表等每缺一项扣2分,超时效扣3分。

2、举报投诉专查(100分)

(1)依法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到期结案率达98%以上,并建立登记制度的,得60分;设立举报投诉室得30分;挂置举报箱得10分。

(2)举报投诉案件及时登记在册且投诉(举报)书填写规范的,加5分;填写缺项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减3分。

(3)属于本级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案件,未受理造成举报投诉人向上级举报投诉的,每发生一起,减3分。

(4)按规定应当立案调查而未立案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5)立案调查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询问通知书,未制作的,每发生一起,减3 分。

(6)每下达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加2分,每制作一份调查笔录加2 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

(7)案件处理结果未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每发生一起减3分。

(8)立案查处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案的,每发生一起减5分。

(9)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到本级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的,每发生一起,减15分。未及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的,每发生一起,减15分。

(10)受理举报投诉因处理不当造成越级投诉或上访,每发生一起,减15分。

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案件(120分)

(1)依法调查和处理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各县每年至少要做出1起行政处罚(理),各区每年至少要做出3起行政处罚(理)。达到上述要求的,得30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2)依法定程序、按照规定要求做出行政处罚(理)决定的,每案得15分;执行到位的,得3分;同一案件既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也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并且执行到位的,每案得25分。

(3)未履行行政处罚(理)前的告知程序的,减10分。按规定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的,减10分。

(4)做出行政处罚(理)决定,在10日内报市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备案的,每案加5分;未按时上报的,每案减10分。

(5)由于行政处罚(理)不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败诉的,每发生一起,减30分。

4、案卷管理(30分)

(1)案件处理完毕,应及时把案件材料装订并整理成卷,登记在册。达到此要求的,得20分

(2)案卷要分类归档,妥善存放,案卷至少存放三年。达到此要求的,得10分。因案卷存放不当造成工作失误的,减5分。

5、专项执法检查(125分)

按照市局部署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全部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的(以方案、总结、报表及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为依据),得基本分125分。

有下列情况的加分:

(1)结合执法检查开展重大或有特色活动的,每次加20分。

(2)每项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卷宗材料齐备的,每次加15分。

(3)专项检查工作积极主动,与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的,加5分。

(4)认真完成市局布置的工作任务,事事有回音,件件能落实的,加10分。

(5)对于上级交办以及引起各级媒体关注的专项检查案件,能及时汇报处理进度、处理情况的,加10分。

(6)领导重视,亲自靠上抓落实,工作态度认真积极,加10分。

有下列情形的扣分:

(7)未完成专项执法检查任务的,每一次扣30分。

(8)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未及时报送书面总结材料、报表等资料的,扣15分。

(9)每少参加一项执法检查减50分。

(10)对于通过使用童工、五小企业等整治非法用工专项检查,违法行为未被发现,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被投诉或举报经查实的,每项扣 20分。

(11)每项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未形成完整的卷宗材料的,每次扣15分。

(二)基础工作(125分)

1、队伍和装备建设(40分)

(1)成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得5分。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数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且到位的,得5分,每多一名加1分,少一名减1分。取得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专职)的人员不在监察工作岗位或从事其他工作的(市、区安排的工作除外),减2分。

(3)专职(兼职)监察员证件到期末及时更换证件的,每一名减1分。

(4)配备执法专用汽车得5分,配备电脑、摄像机、照相机、传真机、录音笔等,每一件加1分。

(5)经市局批准举办兼职监察员或法律监督员培训班,并经市局颁发证件的,加5分。

此项加分不超过10分。

2、统计报表(10分)

(1)月、季、年及专项检查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准确的,得满分。

(2)统计报表不及时,每迟一天减2分。

(3)统计报表不准确,差错一处,减2分。

(4)统计报表每漏一项,减2分。

3、宣传工作(40分)

(1)按月向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一篇工作信息,得5分;没有报送的扣3分,每多一篇加1分。

(2)在市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稿件或电视新闻并能及时上报的,每次加2分;在省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稿件或电视新闻的,每次加5分;在国家级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稿件或电视新闻的,每次加10分。(在新闻媒介上发表或播出的稿件或电视新闻,必须有刊登的原文或新闻媒体采用的证明)。

4、党风廉政建设和其它工作(30分)

(1)坚持党风廉政教育,全年没有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全年无投诉或有投诉而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职责的,得满分。

(2)发生不廉政的人或事,不够纪律处分,每发生一例,减5分;发生腐败问题,受行政、党纪以上处分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3)发生投诉且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责的,每发生一例,减5分。

(4)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单位的,加10分;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的,加8分;被评为市先进单位的,加5分;被评为局级先进单位的,加3分。

(5)完成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将视完成情况给予加分。

(三)重点工作(375分)

1、“两网化”管理工作试点(125分)

2、“维权绿色通道”品牌建设(125分)

3、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125分)

以上三项工作的具体考核事项及标准详见附件。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职尽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1、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全面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纪律,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动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2、考核标准

(1)政治思想强,业务技术精,完成任务好;热心服务群众,遵守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爱岗敬业,甘于吃苦;创新意识强,勇于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急、难、重的任务。

(2)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和廉政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做到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3)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全年主办案件不少于10起,区劳动保障监察员全年主办案件不少于15起,到期结案率均达到98%以上;日常巡查完成规定指标任务。

(4)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全年至少主办1起行政处罚(处理)案件,区至少主办2起行政处罚(处理)案件。

(5)接待、受理或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时,没有因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当引起越级上访或行政诉讼且败诉的现象。

五、考评方法步骤

对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考核评比由市局组织实施。市局设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具体考核时间及方法另行通知。

六、市局将根据考评结果推荐省级先进。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中队和优秀社区劳动保障监察员由市局表彰。

附件:1、《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任务和基础工作考核表》
     2、《“维权绿色通道”品牌创建活动考核表》
     3、《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考核表》
     4、《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建设考核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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