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6-00019 组配分类: 抽查计划
  • 成文日期: 2026-01-29 发布日期: 2026-01-2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各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2026年市本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按照抽查计划抓好落实。检查前,请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检查时,请使用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全方位、全流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检查结束后,及时在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并共享至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附件: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监察处)


附件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权责清单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比例和频次

检查部门

及实施层级

检查时间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的检查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3.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5.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6.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7.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9.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11.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1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3.用人单位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14.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15.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6.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7.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8.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9.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20.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

21.用人单位是否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22.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拒绝就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故意拖延订立集体合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提供订立集体合同有关情况和资料;打击报复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违法解除职工一方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未将集体合同文本、劳动用工信息、工资调整实施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或者备案。

23.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是否超过限制。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月—12月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检查

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女职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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