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5-00047 组配分类: 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5-01-26 发布日期: 2025-01-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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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一)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立案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执法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人和女职工特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立案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执法责任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有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立案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执法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立案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执法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立案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执法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立案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执法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其他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立案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调查岗位:维权调查二处执法人员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实施机构负责人批准;

②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执法责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强制

(一)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合法性审查机构:执法监察处执法人员

合法性审查岗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法定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4.执法责任

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⑵有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处罚款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合法性审查机构:执法监察处执法人员

合法性审查岗位: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法定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决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⑵有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检查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1.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 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

3.岗位职责

(1)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实施监督检查。行政监督的检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3)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确认

(一)工伤认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工伤保险处

受理岗位:工伤保险处执法人员

经办初审岗位:工伤保险处执法人员

审核岗位:工伤保险处负责人

决定机关: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决定岗位:分管负责人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15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⑥办理期限为15日。

(2)经办初审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拟定是否予以工伤认定意见,报实施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60日。原则上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 ,原则上应当在7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 ,需要进一步深入工伤认定调查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审核岗位职责

①审核工伤认定拟定意见;

②经审核无误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③经审核工伤认定拟定意见不当的,退回经办初审岗重新拟定认定意见。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确认书。

4.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