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2-0006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2-06-17 发布日期: 2022-06-1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22]10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稳岗扩岗作用,对企业招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条件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执行。
二、请各区县按照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要求,就本区域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提出正式书面意见,于6月22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里备案。今后疫情防控形势发生变化,涉及适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时,有关区县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信息化推送、联合办公、上门服务等有效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政策知晓度,确保各项惠企惠民政策应享尽享。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 济南市发展和
社会保障局 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7日
附件: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22〕15号文件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