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10-0005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0-12-08 发布日期: 2010-12-08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0〕116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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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济人社发〔2023〕22号),该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缴费单位,各档案代管机构: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5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目录

特殊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适用范围为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实行国家和省有关特殊工种政策的企业,因改革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其产品、工艺及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原行业规定的特殊工种执行。职工在原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达到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仍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二、建立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9〕32号文件精神,建立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凡符合国家特殊工种目录规定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我市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应对本企业特殊工种情况进行梳理规范,按程序将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等情况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

企业特殊工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应每年将本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增减变动情况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

市人社部门定期对企业特殊工种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未按规定进行特殊工种登记备案的企业,暂不受理其特殊工种审批业务。

三、严格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程序

申报单位在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时,要对本单位提交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职工档案、花名册等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提交未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材料。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不全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补充完善后方可受理。

建立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审批会审制度,会审人员从市人社部门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工作人员中随机选取。会审工作原则上每月组织开展一次。

因企业和职工原因造成职工档案资料不全而会审未通过的,申报单位可按国家政策规定,结合会审意见,写出复审报告并提供新的原始旁证材料,按程序报市人社局进行复审。无法提供原始旁证材料的,不予复审。特殊工种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

对因企业和职工原因造成职工档案材料不全又无法提供原始旁证材料,而职工本人确实从事过特殊工种的,经单位申请,市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取证方式予以确认。

在企业职工特殊工种会审、复审和调查取证期间,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利益损失的,由企业承担。

四、实行特殊工种报审前、会审后“双公示”制度

提交会审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受理的申报单位特殊工种的职工情况在申报单位明显位置进行报审前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有异议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公示期无异议的,按程序进行会审。

特殊工种会审结束后,市人社部门将会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市社会保险网站予以公示,同时在职工所在单位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有异议的,暂停办理有异议人员提前退休手续,由市人社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无异议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五、建立特殊工种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制度

对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实行信用分级管理,根据其特殊工种登记备案管理、群众举报、会审等情况,按信用分为A、B、C三类。对企业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工作严格规范、职工档案记载详实的列为A类,可在会审时优先安排;对企业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工作开展不力、申报把关不严、职工档案涂改造假或者企业同意申请调查取证但查不属实的,一经发现,列为C类,暂停其特殊工种审批业务,责令整改后视情恢复,给职工造成的利益损失由企业承担;对企业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工作开展不认真、疏于管理、职工档案记载不清、申报把关不严的列为B类,在会审时严格审批。

A类企业在会审时发现单位把关不严的,一次给予警告,两次降为B类。B类企业在会审时发现单位把关不严的,降为C类。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申报单位或职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撤换档案材料或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一经查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通报。对已通过特殊工种会审或复审的人员,撤销其审定资格;对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同时,市人社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单位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特殊工种登记备案管理或审批业务中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