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10-0005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0-12-23 发布日期: 2010-12-23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办字〔2010〕13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济人社发〔2023〕22号),该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鲁人社办字〔2010〕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当事人被宣告死亡时我市离退休人员执行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计发。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核实,发现离退休人员处于失踪状况时,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皖人社〔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