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1999-0000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1999-08-06 发布日期: 1999-08-0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劳社险字[1999]19号 有效性: 有效
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济人社发〔2023〕22号),该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1999〕159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清理、妥善处理好提前退休问题,各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在一九九九年八月底前,要组织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自查、清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进行检查。
二、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的管理。企业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退休,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职工退休.各企业主管局根据国家部委办颁布的本行业特殊工种的名称、劳动条件、标准等,将本行业的特殊工种(包括区、县属国有、集体企业)编汇成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企业每年要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企业在办理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时,应携带本人档案、身份证原件、养老保险手册、市劳动职业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测、分级报告、《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实行统帐结合改革前在特殊岗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周年;改革后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标准一至四级),男年满五十周年、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企业职工退休以及符合退职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因病和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数,要严格按照省里的要求,控制在正常退休人数的10%以内。
三、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
四、对于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女干部在管理岗位工作不满20年,退休前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退休时仍在工人岗位的,本人申请,企业同意,主管部门核准,可按工人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退休后享受退休工人的有关待遇。
五、关于失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非工薪收入者等人员的退休管理。失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由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申报;个体工商户、非工薪收入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职业介绍所代收养老保险费的,由职业介绍所申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由其个人申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上述人员退休后统筹项目内的费用实行社会化发放,其它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退休人员不享受统筹项目外的待遇。劳服企业、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养老金申领等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劳服企业、私营企业负责。按济劳险字〔1997〕183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办机构将缴费情况转回原单位,由其申报退休并负责管理。
六、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建立退休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健全对退休审批工作的监督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要定期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七、济南市劳动局济劳综字〔1992〕第90号文件有关病退的规定停止执行,原经市劳动部门批准的病退职工,在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仍由企业支付待遇,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纳入社会统筹。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鲁企业,省煤炭管理局: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批评,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基本养老金,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对随意更改的,一经发现,三年内不予办理审批退休。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省和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省和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在国家新的特殊工种名录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省劳动厅、省纺织厅鲁劳发〔1998〕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按照《通知》的要求,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一并于6月5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各市地要每半年向省厅报送一次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的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人员花名册。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