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乡水务局、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 现将山东省人社厅等9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责划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对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和使用、返还进行备案审核,每季度对各区县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汇总。 (二)区县人社部门具体承办工资保证金账户(保函、保险合同)备案和使用后的补足监督等日常管理业务,对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和使用、返还进行初审,按照《办法》规定监督检查总包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情况。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信息录入,协助人社部门做好本系统审批的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告知程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以承诺代替告知,由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承诺书”中对存储工资保证金有关要求予以承诺。 二、会商机制 市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区县人社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各自确定工资保证金业务负责人和联系人。市人社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三、经办保险公司的必备条件 在济南市设有分支机构(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直属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应取得总公司相关业务授权;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经过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近3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四、其他事项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工资保证金业务利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各区县人社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经办金融机构要提前做好与省监管平台的业务对接工作。 《办法》在济南市范围内自本通知签发之日起执行。《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者开立的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继续有效,日常管理、使用和返还等由原监管部门按原政策执行。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部门反馈。 
附件: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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