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10-0005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10-01-21 发布日期: 2010-01-2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字〔2009〕159号)
- 发文字号: 济人字[2009]159号 有效性: 有效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事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字〔2009〕159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我市陆续出台和贯彻相关政策,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善、审批办理不规范、单位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影响了事业单位的科学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停薪留职审批
除目前仍然执行的国发〔1986〕107号、国发〔1988〕29号、国发〔1989〕32号、国办发〔1994〕102号、〔83〕侨政会字第007号、〔1994〕财外字第350号、人专发〔1994〕22号等国家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及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外,各级各部门一律停止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
二、规范停薪留职办理程序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确需办理停薪留职的,要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严格程序、完备手续。一是停薪留职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办理停薪留职的事由、政策依据、期限等内容。二是与所在单位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停薪留职人员须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停薪留职期限、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审批表》。三是严格审批。所在单位将停薪留职人员的《申请书》、《协议书》和《审批表》,一同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四是及时备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停薪留职人员审批材料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摸清现有停薪留职人员情况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对现有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进行逐人调查,摸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并填写《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处理意见备案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严肃停薪留职工作纪律
严格事业单位停薪留职工作,有利于事业单位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有利于事业单位的科学发展。各级各部门(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负责,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今后,凡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办理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认可,由此带来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事局
20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