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
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期,市人社局下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24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时下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明确取消“两定”资格审查后,医保定点管理方式转变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零售药店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的整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此次制定的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共14条,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一是医保定点药店的概念,明确为实行协议管理;二是申请定点应具备的3方面基本条件;三是零售药店提出申请应提交的4类材料;四是申请受理的工作程序及有关时限要求(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定点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依年度工作计划发布);五是变更手续的办理及要求(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后的15日内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六是市、县两级经办机构的有关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