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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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并提出了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9月14日,省人社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和72号文件落实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重新划分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为0.2%-1.9%八个档次,要求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

  此前我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执行,分为0.5%、1%、2%三个档次,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618%。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转发省里的文件,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工伤费率及档次标准。为减轻企业负担,适当降低费率水平,对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对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视情况不同分别提高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80%,10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投资发展环境,达到了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