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如何在济南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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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主要有以下情况:
1、军转干部原籍或入伍地是济南的;
2、军转干部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济南的;
3、已随军的军转干部配偶,取得济南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未婚的军转干部其父母户口是济南的;
5、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是济南的;
6、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是济南的;
7、军转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是济南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或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在济南的;
9、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政策咨询电话:0531-82568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