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于丽颖与被申请人中金嘉禾(山东)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893号仲裁决定书。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64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