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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公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鲁0102执853号)
发布日期:2020-05-20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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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陶勇鹏,住江西省。

行政裁定书:(2019)鲁0102行审108号

执行裁定书:(2020)鲁0102执853号

执行裁定书时间:2020年5月20日

申请强制执行缘由:

陶永鹏拖欠韩某等10名员工工资合计86703元。我局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全部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裁定书内容摘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济人社理决字[2018]第103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支付拖欠的韩某等员工的工资合计86703元。

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陶勇鹏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陶勇鹏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