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济南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函〔2026〕10号)
|
|||
|
|||
|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优化培训资源供给,提升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质效,现将《济南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处)
济南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优化培训资源供给,提升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质效,根据《山东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办法》(鲁人社函〔2025〕69号)、《山东省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函〔2024〕31号)、《山东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函〔2024〕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补贴性培训机构”),是指通过本办法规定程序纳入我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等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所属培训机构等培训主体。 第三条 承担就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机构(以下简称“技能培训机构”)和承担创业培训项目的机构(以下简称“创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编制及管理,坚持“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动态调整”的原则,旨在鼓励调动各类优质培训主体广泛参与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补贴性培训质效。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综合评估。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区内补贴性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
第二章 纳入条件 第六条 纳入我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培训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 2.具备与所承担补贴性培训项目相匹配的教学场所、设备等基础设施,满足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承训要求和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3.具备与所承担补贴性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师资队伍、管理团队和提供后续指导服务的专家团队; 4.具备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管理运行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5.有符合业务监管要求的设施设备,可以做到培训过程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二)技能培训机构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培训职业(工种、项目)与办学资质或院校专业设置相适应; 2.培训职业(工种、项目)在我市公布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需求指导目录内; 3.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项目)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1名专职教师)。 (三)创业培训机构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1.依法取得相应办学许可或业务范围包含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指导、创客空间服务、创业服务等有关内容; 2.具有2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合格证书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1名专职教师); 3.具备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非专职教师)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4.教学场地、设施设备需满足《关于印发<马兰花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函〔2025〕62号)要求;5.具有至少2名后续指导服务专家团队,能够积极做好对参训学员的创业咨询、创业实训指导等后续服务。第七条 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一)上一年度监管(含年检、评估等)不合格; (二)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三)信用不良,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四)近3年存在骗取、套取补贴性职业培训资金情况; (五)被移除机构目录不满一年的; (六)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或不得参与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编制程序 第八条 技能培训机构采取备案制。创业培训机构通过遴选的方式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事前发布相关公告,进行宣传发动。 (一)机构申请 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纳入目录管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济南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纳入目录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办学批文复印件、培训资质证明材料); 3.培训场所所有权或使用证明及安全消防验收合格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培训场所必备的设施设备明细及证明材料(如:实景照片、购买票据、教学道具、消防器材等)、可进行音视频录制或监控的软硬件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 4.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5.培训后可提供就业指导服务或创业指导服务的管理团队或专家情况;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评估确认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核验数据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对首次开展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要实地核实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能培训机构,由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创业培训机构经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评估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纳入目录 评估确认后,纳入济南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管理,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职业(工种)、联系方式等。
第四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在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范围内开展培训,不得超范围组织培训。 第十条 根据培训项目相应的职业(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按要求做好有关培训资料的留存。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培训教学的日常管理,完善培训档案管理,以班级为单位做好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积极做好对参训学员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内培训机构应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移出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一年内不得重新纳入目录,不得申报补贴性培训项目: 1.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纳入目录条件的; 2.存在违规转包培训项目的; 3.因管理缺位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舆情或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纳入目录的; 5.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 6.按相关规定超过年检期限或上一年度监管(含年检、评估等)不合格的; 7.无正当理由,评估周期内未开展相关培训业务的; 8.其他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补贴性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因自身原因不再承担补贴性培训的,可主动申请退出目录;终止办学的,自动退出目录。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利用第三方监管、业务抽查、现场监督、调查回访、远程监控等手段对机构开展的补贴性培训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补贴性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结合日常工作和评估结果,探索补贴性培训机构的分类管理和分级服务,支持培训机构稳定向好发展。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评估结果作为机构参与市级重点培训项目的重要参考,并将综合评估效果好的补贴性培训机构推荐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纳入省级联系服务范围,形成良好示范带动效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补贴性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经备案或遴选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开展阶段性专项培训时,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已纳入我市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其后续管理、综合评估等按本办法执行。原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管理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附件下载: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