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相关工作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相关工作在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提交申请材料时请经办人携带填写好的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4《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
材料不全的,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决定书,进入调查核实阶段。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结论作出2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