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
根据职工身份证件,核对系统中的姓名是否准确无误。
二、有效证件类型
根据职工身份证件,核对系统中的有效证件类型是否准确无误。
三、公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职工身份证件,核对系统中的身份证号码是否准确无误。
四、出生日期
根据职工身份证件,核对系统中的出生日期是否准确无误。
注意事项:以上四项关键信息,如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信息与身份证件的信息不一致时,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五、民族
根据职工身份证件上的“民族”填写。
六、户口所在地
依据参保人户口簿上的“住址”栏填写。
七、参加工作时间
根据档案中的原始资料如实填写参保人的参加工作时间。
1、对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按原劳动部门办理正常招工手续的时间填写。
2、对原上山下乡的参保人,以《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申请登记表》上组织批准上山下乡的时间为准填写。
注意事项:对在知青点上招工、入伍、上学的,应有招工、应征入伍、组织推荐上学等手续;对下乡回城后招工的,应有回城手续,回城至招工安置期间按间断处理。
3、对原参军入伍的参保人,以《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上批准的时间为准填写参加工作时间。
4、国家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以派遣报到证上的时间,结合转正定级等相关材料填写参加工作时间。
5、合同制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以原劳动部门招工信的时间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填写。
6、服务网点工龄的确定以符合要求的《济南市新办集体企业在业人员登记表》中核准的时间为准。
7、按月领取退役费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以到企业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填写,其军龄不作视同缴费年限对待。
已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8、乡村医生工龄的认定
原乡村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按其最后一次从事乡村医生的时间认定。
注意事项: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后,未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不能认可乡村医生时间为连续工龄时间。1988年1月1日以后从事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9、民办教师的工龄认定
民办教师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包括民办教师被招收录用为集体单位职工后又成为国家职工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注意事项:民办教师资格须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10、其他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填写。如有判刑、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情况,必须在“视同缴费年限履历信息”中对应时间段的“备注”栏加以注明。
八、原固定职工
本项目为二选一的必选项,自2022年3月社保系统升级后,不再使用“用工形式”来区分是否固定工,而通过“原固定职工”选项,固定工选择“是”,合同工及其他选择“否”。
1、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工身份的职工和军队转业干部选择“是”(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选择“是”)。
2、在原劳动部门办理了城镇合同制和农民合同制招工手续的职工,选择“否”。
3、对不属于以上情况的参保人,选择“否”。
九、档案出生时间(原档案最早记载出生时间)
根据档案中最早记载职工出生时间的原始材料填写。
政策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注意事项:最早记载如有涂改或未明确到月份的不予认可。最早记载注明“古历”、“农历”、“阴历”、“夏历”出生年月日的,一律换算成“公历”年月日,未注明“古历”、“农历”、“阴历”、“夏历”或只有“古历”、“农历”、“阴历”、“夏历”出生年月的不能换算。
十、视同缴费年限履历信息
参保企业根据职工档案中的工作履历,按照每个单位起止时间分别填写,每个单位填写一行,无视同缴费年限工作经历的不用填写。
视同缴费年限包括:
1.原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经历;
2.按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3.原部队转业、复员或退伍,按规定计算的军龄;
4.其他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情况。
十一、缴费明细展示
可在此查看职工的(实际)缴费明细、中断缴费明细和重复缴费明细。
十二、其他数据项
参保企业根据职工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