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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05-0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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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仲裁委托代理行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活动中委托代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相关证明材料

仲裁代理人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以及委托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的证明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受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且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等事项,必须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且在授权委托书中逐项具体列明,未列明的事项委托代理人不得代为进行。

授权委托书仅有“特别授权”或者“全权代理”等字样而无具体授权的,为一般授权。

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告知书.pdf委托代理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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