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护你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仲裁申请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提出请求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劳动报酬争议应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另一方以该请求超出仲裁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该请求将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三、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公民代理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
四、仲裁代表人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集体争议案件。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荐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五、仲裁送达
当事人应当准确提供送达文书的地址,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将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经受送达人同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除外。
六、要素式办案
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案件办理质效,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要素式办案模式,当事人应当填写《庭前要素事实确认表》,并在庭前提交。
仲裁告知书.pdf仲裁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