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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17 16:08浏览次数:7526次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事指南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含工伤复发)的工伤职工可进行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直接结算申请。

一、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22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32号)

二、适用范围

    1.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在参保地以外长期居住(工作)半年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资格的工伤职工;

2.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参保地医疗和康复协议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等不能诊治、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条件等无法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资格的工伤职工;

3.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为住院和门诊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4.跨省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为住院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三、就医流程

1.备案

省内就医:参保工伤职工通过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市平台或参保辖区社保经办窗口进行异地就医备案,选择“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开通地区查询”服务,可查看就医地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名单。

跨省就医:参保工伤职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伤劳鉴专区)或参保辖区社保经办窗口进行异地就医备案,选择“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开通地区查询”服务,可查看就医地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名单。

备案审核结果可通过线上(备案平台)、线下查询。

2.就医

    备案申请通过后,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备案就医地开通直接结算的协议机构就医,按照就医地政策进行直接结算。住院伙食补助及转诊转院就医的异地交通食宿费回参保辖区提供相关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不在就医地进行直接结算的,相关费用回参保辖区按参保地规定手工报销。

 

咨询电话: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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