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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南
发布日期:2024-12-24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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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三、申办对象

劳动人事争议双方

四、管辖范围

1.中央省部队属驻我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企业及其参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中央省部队属驻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2.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驻济部队师以下(含)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五、申请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材料。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按照下列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以及委托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的证明材料。

六、办理期限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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