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灵活性、非标准就业的群体规模不断壮大。据统计,我国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总规模已达到8400万人。由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这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可见,非标准工作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已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本文以即时配送骑手和快递员群体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其社会保障的参保特征及存在的问题,为提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提供政策建议。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现状 在国家社科基金“新业态下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困境与制度优化研究”的资助下,笔者所在的课题组选取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和快递员为研究对象(覆盖外卖、即时配送、快递业的10余家平台企业),于2022年至2023年在全国数字经济较为活跃的地区,采取线下访谈的方式,共对1600余名即时配送骑手和快递员群体展开问卷调查。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为:男性占比90%以上,平均年龄为31岁,高中及以下学历占比约70%,已婚人士占53%,本地城镇户籍占比仅20%,绝大部分群体自评健康较好。 另外,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工作的不稳定性较高,将近80%的人从事该工作不超过3年,约一半的从业者在近一两年更换过工作。大部分从业者的每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在6天以上,超过一半的从业者每月收入5000元到8000元不等。每月生活开支多集中在住房、食品、生活用品与服务和教育消费上,超过30%的人在每月扣除花销后已没有结余,约18%的人认为每个月的收入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笔者研究有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情况后,总结如下: 社会保险参保质量较低。其一,总体参保率较低。配送骑手和快递员群体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人均不到两个,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从业者占到全部被调查者的26%。其中,未参加任何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占到一半以上,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约占1/3。参加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群体仅占从业人员的22%和14%。其二,与就业关联的职工保险参保率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为25%,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为26%。其三,参保缴费连续性不足。据调查,约68%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曾因失业、更换工作、家庭等原因中断过收入,从而暂停社保缴费。 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这是导致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的直接原因。在制度层面,目前缺乏反映新就业形态特征的上位法律。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形式也呈现出去雇主化、订单化等新特点,有关“劳动关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已不能给予当前新就业形态下劳动用工形式以明确的参照。尽管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颁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但对于不同的用工平台、不同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劳动关系认定结果也不尽相同。在实践层面,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边界模糊,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劳动时间、工作场所、取酬方式等更加灵活化和非标准化,一些平台企业会利用这一特点及当前法律的不完善,规避用工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调查,仅有31%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与互联网平台企业或其承包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大部分群体没有任何劳动合同或仅签订了相关协议。其中,快递员群体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约51%)明显高于即时配送骑手(25%)。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总体社会保险参保率,尤其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显著低于与平台企业或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 非强制性政策规定下的个体理性选择。目前,对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甚至完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既能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这些非强制性规定,给个人的自由选择留下空间。据调查,有参保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的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概率更高。比如,当下需赡养父母或抚养孩子的人,更倾向于参加缴费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仅在接近45岁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获得较高的养老待遇。再比如,身体健康的年轻人更倾向于参加居民医保,而有住院需求的人更倾向于参加职工医保。 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提供更有力的社会保障 为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切实维护其劳动保障权益,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以事实劳动关系为准绳,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实践中,许多企业为规避用工风险和降低劳动力成本,往往通过中间服务商、承包商将相应的劳动保障责任层层转移,或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与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订立合作协议,以“合作之名”行“劳动用工之实”。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罔顾劳动关系事实的平台企业或承包商分包、发包行为,要严厉制止。与此同时,学界与实务界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用工平台、不同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丰富实践判例进行总结归纳。在上位法层面,国家应不断修订完善《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做到与时俱进。这样,相关部门就能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探索制度的突破性与创新性设计。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对新业态经济采取较为包容审慎的态度。针对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去雇主化、订单化、自主式灵活就业者,应突破劳动关系探索社会保险政策的弹性化、创新性设计,如“非五险捆绑式”“单险种”“特定群体优先”等参保规定,在促就业、稳就业的宏观经济大背景下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维护。 以外卖骑手、快递员群体及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面临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风险极大,职业伤害保障最为关键。然而,传统的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绑定,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及完全不符合劳动关系确立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可突破已有框架,允许各地探索和创新适合本地特色的职业伤害保障方式。目前,部分地区正开展试点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政府按保单补贴的商业保险模式等,都应积极总结经验,相互学习。 提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与可持续参保能力。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参保是没有制度障碍的,除个别超大型城市外,户籍壁垒也已逐步取消。如何提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与可持续参保能力,关键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在不损害制度可持续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增加他们的获得感。 第一,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平衡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主体间责任。重塑公共财政对职工保险和居民保险的责任,让就业关联的职工保险回归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等的本质,实现制度的自我平衡。加大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凸显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兜底保障功能。第二,完善缴费政策设计,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无论就业形式如何,应引导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就业关联的职工保险制度,以实际劳动收入为缴费基数,合理确定缴费基数下限并进行科学化动态调整,确保参保者既负担得起又负担公平。可持续的参保缴费能力,是适度待遇水平及制度财务稳健的重要保障。第三,政策优化要凸显可携带性、适应流动性。据调查,工作不稳定、收入波动性大是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重要特点,由此带来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以及工作转换引发的权益损失问题,政策制定者应站在参保者角度进行优化设计,消除流动性障碍,借助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提升便捷性。 加强配套政策支持,提升相关部门及部门间的治理能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待遇给付、转移接续等环节最终要落实到社保部门的管理,及其与财政、税务、民政、公安等部门,乃至街道社区基层组织间的协同治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流动性强、工作转换频繁,跨地区、跨制度间的转移接续和权益保障问题,以及劳动收入多源化、订单化带来的如何据实征缴保费问题,都对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的数字化治理和协同治理提出考验。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提升数据平台建设与信息共享水平,加强征信、监管等配套支持,加强政府治理的体制机制保障。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