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农民工张某等44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徐某某拖欠其工资合计200余万元。 接到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立案,向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同时对被拖欠工资的44名农民工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据查,张某某等44人于2020年至2022年11月在某产业园项目工作,从事木工、架子工、空调安装等施工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徐某某。 经调查,建设单位曾将一套厂房抵押给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徐某某,用于给农民工发放工资。而徐某某在卖房得款395万元后,并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徐某某此种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3年8月劳动监察部门以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移送市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延伸学习】 1.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有几种? 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是逃跑、藏匿的; 三是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是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哪些情形符合“数额较大”的规定: 省高院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了山东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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