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项目参建各单位(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本期的小薪说法给您讲明白。 分包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是农民工的直接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怎么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建设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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