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办事】-【就业类】--职业介绍补贴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3-04-10 14:36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办事事项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二、受理条件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择业期内(毕业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介绍成功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一次性300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从事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的,不得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成功介绍就业人员不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至用工单位的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未缴纳过职工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在校签订三方协议且在协议用人单位就业的,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三、补贴标准(可选)

标准为一次性300元

四、申请材料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12个月内到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状态;通过花名册登记电话,抽查核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行为的真实性,核查人数不少于申报总人数的50%;通过业务系统查询就失业状态;通过济南市劳动用工合同备案系统查询劳动合同;通过社保系统查询成功介绍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情况。符合条件的,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补贴申请表》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三)复审。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审核材料后完成复审工作,无异议的,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补贴申请表》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

(四)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 5个工作日内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将查询比对结果截屏,与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经办系统,纳入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通过现场或书面形式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五)公示。经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于季度末打印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公示》(附件3),在街道(镇)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到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发放。公示结束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度末编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明细表》(附件4),并及时向各区县财政局申请配套比例后的资金,由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并保留好资金发放相关证明。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不含资金申请、拨付时间)

七、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八、完成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次季度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九、网办渠道(简单列明操作路径)

十、咨询电话

济南市  87081656

历下区 86952350

市中区 82093256

槐荫区 87958912

天桥区 85955162

历城区 88115017

长清区 87222253

章丘区 83222555

济阳区 84238930

商河县 84880336

平阴县 87890728

莱芜区 76216877

钢城区 77930855

高新区 82689993

南部山区88112501

起步区 666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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