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7日,张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13个月后,由于公司营业执照标注的经营期限届满,公司决定不再继续经营,遂辞退张先生。当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公司认为由于经营期限届满,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条件已不具备,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张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2018年,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适用条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