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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3-00025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3-01-09 发布日期: 2023-01-10
发布机关: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JNCR-2023-0120001
标  题: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23〕1号 有 效 性: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人社发〔2023〕1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组织人事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

 现将《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9日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细则。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县(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第七条  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资格条件;

(四)考试;

(五)考察和体检;

(六)公示和备案;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八条  招聘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九条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岗位数量及空缺情况;

(二)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数;

(三)招聘工作组织;

(四)招聘时间安排;

(五)招聘方式;

(六)招聘工作纪律及咨询、监督电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县(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县(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扩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范围。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合理确定专项招聘计划。

第三章  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三条 招聘公告应当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相关网站发布,同时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网站发布。无独立网站的,招聘公告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四条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

(二)招聘岗位、人数;

(三)应聘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招聘方式、时间安排、考试、考察和体检等相关要求或信息;

(五)咨询、监督电话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第十五条 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发布长期招聘公告,长期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 招聘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与岗位需要无关的限制性条件。

招聘岗位专业条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名称参考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准确规范表述。

第十七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并在同一范围发布补充公告,视情况延长报名时间。

第四章  审查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需实行现场报名的,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所列情形的岗位。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招聘公告确定的资格条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即取消应聘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试须形成有效竞争,原则上按照岗位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开考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或取消招聘岗位。

第二十四条  招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高技能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不设或降低开考比例,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

(一)济南市高层次人才D类及以上;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齐鲁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优秀选手;

(五)经市委人才办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及人才团队;

(六)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第二十五条  县(区)基层学校、医院、农技、林业、文化等公共服务事业单位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不设或降低开考比例,适当放宽专业、年龄等条件。

省重点扶持区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按不超过50%的比例,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或本地生源定向招聘。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一般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组织招聘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试题命制、试卷印刷、试卷运转、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重点环节。

第二十八条 考试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统一性与多样性,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科学确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考试应当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增加专业能力测试。招聘教师等岗位人员,经招聘单位申请,可采取先面试后笔试,或先面试后笔试再综合考察(技能操作)的方式组织。招聘麻醉、卫生检验、广播宣传、文艺表演、杂技魔术、外语翻译等岗位人员,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采取免笔试直接进行面试、综合考察(技能操作)的方式组织。

招聘第二十四条所列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采取免笔试,直接通过校园招聘、答辩试讲、面谈交流、专业测试、技能操作等方式招聘,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也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专业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三支一扶”、公费师范生、公费医学生、公费农科生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采取面谈面试、考核考察的方式。

第三十条  笔试应当按照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等。考试内容、科目、类型等由考试组织单位确定。

第三十一条  面试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面试的原则、考试内容、组织方式、程序、时间、地点、评分标准、成绩计算方法、考官及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纪律等事项。

面试实施方案应在面试开始5个工作日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面试工作要严格按照备案的面试实施方案进行组织,未经备案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二条  面试信息须在面试前告知考生,主要包括面试时间、地点、测评方式、考试纪律、须携带的证件及其他应知信息。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官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非招聘单位考官不低于50%。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考官不低于50%。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经验,熟悉公开招聘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恪守规范。

面试考官一般由市、县(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选派。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也可由人事考试部门、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选派。

第三十五条  面试考场需派遣面试监督员,面试监督员原则上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选派。

第三十六条  面试监督员要坚持公平正义,负责对面试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程序公正,结果公平。特殊情形,在不影响面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面试监督员可以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违规现象,并事后出具书面监督报告。

第三十七条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不低于1:3不高于1:5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实有合格人数确定。因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岗位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布。同一岗位的考生应当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面试。

第三十八条  面试成绩须经主考官和面试监督员签字确认,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当场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成绩。原则上,面试成绩公布后,需经面试人员签字确认,并长期存档。

第三十九条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4:6或5:5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不高于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可以按笔试或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仍相同的进行加试。

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招聘单位可以对考试方式和考试环节进行调整,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考察和体检

第四十一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体检。

第四十二条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组建考察小组,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考察谈话等多种形式,对考察人选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察,并对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政治素质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履职回避等。业务能力考察要突出工作能力,注重考察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心理素质等。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考察人选档案的审核。

第四十三条  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者因考察、体检不合格产生的岗位空缺是否递补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公示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是否影响聘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招聘岗位、监督电话及拟聘用人员的姓名、考试、考察、体检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章  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十八条  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  招聘组织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务、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保证公开招聘工作安全有序、公平公正。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各级各部门公开招聘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常态化监管机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举报,对线索具体的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五十四条  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济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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