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784H/2021-0086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08-31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JNCR-2021-0120003
- 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21〕8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局管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135号)同时废止。本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9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劳动关系类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RB000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时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0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5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收取10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03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2号)第二十四条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以每人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 | 以每人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JNCF-RB000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职工名册漏报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职工名册缺失法定必要内容的 | 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职工名册漏报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名册存在虚假职工信息的 | 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职工名册漏报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职工名册漏报在15人以上的或者没有职工名册的 | 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05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 |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06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违法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违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JNCF-RB0007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JNCF-RB0008 | 企业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09 |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未改正的 |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 | 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8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处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10 |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但没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11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JNCF-RB0012 |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违法情节较轻,有悔过表现;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
JNCF-RB0013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六条 | 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 |
2.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
JNCF-RB0014 | 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七条 | 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吊销职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 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吊销职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
JNCF-RB0015 | 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八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JNCF-RB0016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九条 | 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 | 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
JNCF-RB0017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8号 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 | 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 |
JNCF-RB0018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2号)第二十二条 |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二、社会保险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RB0019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0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十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下的 |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上50%以下的 |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50%以上的 |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1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七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八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人社部、卫计委令21号公布,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3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延迟缴纳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迟延1个月以下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 |
迟延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4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迟延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40人以上6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迟延3个月以上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4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连续违法行为超过1年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5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10%以下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罚款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10%以上20%以下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20%以上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6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一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3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3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5份以上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7 |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0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采取推诿、躲避等方式回避调查核实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拒收、拒签工伤认定相关文书材料的 | 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用人单位拒绝协助调查的 | 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用人单位故意设置障碍或者制造伪证,阻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阻挠调查核实的 | 处1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8 |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缴费单位主动改正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下,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9 | 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教育后停止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经教育继续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缴费单位因举报,加重报复举报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年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0 | 参保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逾期不改的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三十三条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1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逾期不改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九十一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JNCF-RB0033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JNCF-RB0034 |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三、就业培训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RB003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 依法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依法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6 | 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JNCF-RB0037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收取劳动者押金2000元以上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38 | 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第四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9 |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JNCF-RB0040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JNCF-RB0041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42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2019年12月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没有违法所得,经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但经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JNCF-RB0043 | 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2019年12月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或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或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 ||||
JNCF-RB0044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2019年12月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未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JNCF-RB0045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2019年第四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应聘者5人以下,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应聘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应聘者10人以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5000元以上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JNCF-RB0046 |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6年3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限期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限期未改正的 | 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47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48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不真实、不合法招聘信息的,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三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经责令改正,按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JNCF-RB0049 |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四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经责令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0 |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七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或谋取500元以下不正当利益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或谋取500元以上不正当利益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1 | 用人单位违法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2 |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有一项未明示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均未明示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3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未建立服务台账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4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三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300元以下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300元以上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5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四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6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 | 不予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改正按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改正未按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JNCF-RB0056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9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但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人民币以上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人民币以上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人民币 | ||||
JNCF-RB0057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七十五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60日内未办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超过60日未办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8 |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劳部发〔1996〕29号,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修改)第三十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1万元以下,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3本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3本以上6本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6本以上10本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所得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或涉及就业证或许可证书10本以上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9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涉及劳动者15人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60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涉及学生5人以下,或者违法办学时间1个月以下的 | 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学生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违法办学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涉及学生10人以上,或者违法办学时间2个月以上的 | 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61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62 |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限期改正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限期改正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 ||||
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下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1至2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21年4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3至4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21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500份以上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 ||
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500份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对民办学校予以警告;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63 |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21年4月修订)第六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没有违法所得,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有违法所得,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 ||||
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剩余违法所得,1至2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剩余违法所得,3至4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剩余违法所得,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剩余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JNCF-RB0064 |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21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 责令限期整顿 |
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 | 责令限期整顿,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
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整顿,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
JNCF-RB0065 |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涉及学生5人以下,或者违法办学时间1个月以下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举办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涉及学生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违法办学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举办者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21年4月修订)第六十五条 |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涉及学生10人以上,或者违法办学时间2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举办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涉及学生15人以上,或者违法办学时间3个月以上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举办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JNCF-RB0066 | 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二十七条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67 |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6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按照每超过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68 | 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擅自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09年5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3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罚款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3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二倍罚款 |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10人以上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三倍罚款 | ||||
JNCF-RB0069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出许可规定的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09年5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暂扣《许可证》,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领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3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暂扣许可证,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罚款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3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暂扣许可证,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二倍罚款 |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10人以上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暂扣许可证,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三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70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租或转让《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09年5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非法出租转让《许可证》达一个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非法出租转让《许可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非法出租转让《许可证》三个月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71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09年5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给5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给5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暂扣《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 | ||||
给10人以上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或者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 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72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1998年9月通过,2009年5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吊销资格证书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吊销资格证书 |
JNCF-RB0073 | 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 |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通过)第三十条 |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 |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四、劳动监察及其他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RB0074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接受监察的或首次违法的 |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因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设置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的,或经再次督促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年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包括2次)的,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监察,或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75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 |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第25条 | 由劳动、财政、审计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 违纪金额5万元以下的 | 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以上30%以下处以罚款 |
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30%以上40%以下处以罚款 | ||||
违纪金额10万元以上 | 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40%以上50%以下处以罚款 |
注:1.裁量基准中法定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适用条件和处罚裁量标准中细化部分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情形的,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印发的《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版)》(鲁人社规〔2020〕2号)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