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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确认申报须知

发布日期:2021-04-02 13:52浏览次数: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的;

2、工伤职工因治疗需确认旧伤复发的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济南市社保中心官网下载专区——综合栏目下进行下载;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需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评审原始材料(革残证、评残呈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6、存在肢体残缺、烧伤或有明显瘢痕及颜面部损伤的,应提供含面部及伤情稳定后的伤残部位五寸彩色照片;

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伤鉴定窗口9∶00-12∶00,13∶00-17∶00(市中区站前街9号 电话:68967248)。

四、现场查体

    工伤职工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

五、结论作出

 鉴定专家组对职工进行医学检查,结合医学资料和检查结果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办理时限

自申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结论送达

鉴定结论于作出后20日内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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