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的;
2、工伤职工因治疗需确认旧伤复发的。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济南市社保中心官网下载专区——综合栏目下进行下载;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等规定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需提供革命军人伤残评审原始材料(革残证、评残呈批报告表)及复印件;
6、存在肢体残缺、烧伤或有明显瘢痕及颜面部损伤的,应提供含面部及伤情稳定后的伤残部位五寸彩色照片;
7、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伤鉴定窗口9∶00-12∶00,13∶00-17∶00(市中区站前街9号 电话:68967248)。
四、现场查体
工伤职工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
五、结论作出
鉴定专家组对职工进行医学检查,结合医学资料和检查结果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办理时限
自申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结论送达
鉴定结论于作出后20日内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