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济南市社保中心官网下载专区——综合栏目下进行下载;
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存在精神障碍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材料;
6、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7、复查鉴定的,应提供病情发生变化的诊断资料、客观证据及原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8、存在肢体残缺、烧伤或有明显瘢痕及颜面部损伤的,应提供含面部及伤情稳定后的伤残部位五寸彩色照片;
9、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工伤鉴定窗口9∶00-12∶00,13∶00-17∶00(市中区站前街9号,电话:68967248);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报,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10日(非工作日顺延至工作日)受理。
四、现场查体
工伤职工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查体。
五、结论作出
鉴定专家组对职工进行医学检查,结合医学资料和检查结果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办理时限
自申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七、结论送达
鉴定结论于作出后20日内邮寄送达双方当事人。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救济途径
1、申请人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地址:解放路16号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28号窗口 电话:81286791,86010309)。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人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