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370100004188784H/2021-0138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组配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1-11-09成文日期:2021-11-09
  • 标题: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印发<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二)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的抽查工上述事项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涉及特殊行业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抽查工作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突发性事件的;

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二、全面使用监管工作平台

(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面统一使用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进行。

(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中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人员名录库建立与更新完善、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审核录入及公示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监管平台操作进行,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三、统一“一单两库”建设

(五)市局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我局抽查工作实际,制定《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

(六)检查对象名录库

市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抽查对象名称、唯一社会信用代码、分类指标、对应专业抽查要求等内容,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七)检查人员名录库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公务员、工作人员名单,按照执法资质、从事岗位类别、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八)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1月份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抽查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九)市局各关处室(单位)负责对照《清单》,结合抽查工作需求,制定抽查事项对应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应涵盖《 清单》全部事项

(十)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项抽查的范围、时间安排和预估数量,以及市级统一抽查和各县(区)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抽查比重等要求。

(十一)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不同检查对象的风险等级和信用等级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和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对重点行业和领域 ,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除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市、县(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的,参照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 在监管平台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五、任务设置与摇号抽取

(十二)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十三)市、县(区)执行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当在监管平台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任务设置由制定该抽查工作计划的业务单位负责操作。

(十四)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视情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抽取)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十五)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并选择下发名单后即通过监管平台派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单位。

(十六)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系统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七)各任务执行单位在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检查对象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操作。

各任务执行单位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特点,科学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每个检查对象不少于 2 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选定 1 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十八)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可检查 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的所有检查事项。

(十九)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 。任务执行单位同意后 ,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申请回避。

六、抽查任务执行

(二十)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二十一)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适用的检查表单 , 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二十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 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 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委托单位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十四)对于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内部业务系统、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    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对于适用的检查对象,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向检查对象发放检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现场检查人员在检查记录中说明情况,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检查应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公示。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在执行具体检查任务时,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特点,可根据抽查工作需要对上述检查程序进行调整或删减。

(二十五)检查结果是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观体,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更正。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料之日起 20 个工日内 进行复, 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日内反馈检查对象

(二十六)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或检查对象在检查任务截止前完成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不再开展检查,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视为完成抽查检查期间检查对象存在迁入、迁出的,由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进行检查。迁出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迁入地监管机关(或属地管辖单位并按程序批准后在平台系统中做变更检查机关转交

(二十七)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监管工作,进行后续处理。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固定证据 ,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二十八)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按照“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卷,归档长期保存。

七、监督考评

(二十九)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三十)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

(三十一)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上级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导检查和效能评估。

(三十二)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以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任务。

(三十三)“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四)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 [ 2019] 10号)相关规定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 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 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抽查检查过程中 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十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经费纳入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八、附则

(三十六)本细则由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十七)上级部门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 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9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