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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公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鲁0102执789号)
发布日期:2020-05-20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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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琨琨

行政裁定书:(2019)鲁0102行审105号

执行裁定书:(2020)鲁0102执789号

执行裁定书时间:2020年5月20日

申请强制执行缘由:

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拖欠许某等员工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工资合计612066元。我局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全部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裁定书内容摘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原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莱人社监理字[2018]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支付拖欠的许某等员工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工资合计612066元。

执行裁定书内容摘要: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琨琨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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